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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7年2月23日通过,并将于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如何理解这一条款所规定的“连带责任消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条款所指的“连带责任消灭”是指合伙人相互之间的连带责任消灭,对债权人应承担的份额债务依然存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这一条款的规定实质上是指在合伙企业解散后,对合伙企业遗留的债务的诉讼时效所作的一种特殊的规定,即原合伙人对债权人应承担的债务消灭。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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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三条探讨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法 企业债权人 连带责任 债务人 诉讼时效 存续期间 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协议
年,卷(期) lssj_199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4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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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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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胡敦麟 4 0 0.0 0.0
2 韩良人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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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合伙企业解散
合伙企业法
企业债权人
连带责任
债务人
诉讼时效
存续期间
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企业债务
合伙协议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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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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