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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的扣除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包括纳税人法定扣除标准内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的余额;另一个是扣除的限额比例为3%以内.正是因为准予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包含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收入总额准子扣除项目之列,而又以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依据,故在实际税务处理时,为了减少繁琐,而按照国税发[1994]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简便计算.《通知)明确的具体计算程序为:“(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当期发生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不足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应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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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规范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税务处理的思考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救济性捐赠 税务处理 公益性 所得额 应纳税额 计税所得 纳税人 扣除项目 现行规定
年,卷(期) 199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7-2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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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文生 3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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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救济性捐赠
税务处理
公益性
所得额
应纳税额
计税所得
纳税人
扣除项目
现行规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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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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