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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保证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税收协定)关于利息所得征免税规定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税收协定仅原则规定缔约国对方中央银行、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或其它机构从我国取得的利息应在我国免征预提所得税的,有关银行(机构)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称纳税人)可在每项贷款合同签署后,向利息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征利息预提所得税。纳税人在申请执行税收协定免征预提所得税时,应附报缔约国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出具的属于政府拥有的证明及有关贷款合同副本。二、凡协定有关条文、议定书、会谈纪要或换函等已列名缔约国对方在我国免征利gM提所得税具体银行、金融机构的,纳税人也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提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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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对利息所得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收协定 利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问题 预提所得税 金融机构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合同副本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年,卷(期) 1997,(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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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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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协定
利息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有关问题
预提所得税
金融机构
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
合同副本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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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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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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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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