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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时,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宣布为同本法抵触者外,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如以后发现有的法律与本法抵触,可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第八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上述规定,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决定如下:一、香港原有法律,包括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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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条处理香港原有法律的决定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原有法律 香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附属立法 香港永久性居民 解释为 高等法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年,卷(期) lssj_1997,(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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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原有法律
香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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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永久性居民
解释为
高等法院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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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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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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