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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规定: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2、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3、为处理利用其它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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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文件摘要
来源期刊 经贸导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 有关文件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生产经营 增值税优惠政策 治理污染 燃气轮机发电
年,卷(期) 199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3-3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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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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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
固定资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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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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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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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经贸导刊
月刊
1006-7698
43-1245/F
16开
长沙市五一中路69号省政府大院
198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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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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