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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工作的函》(国税函[1996]36号)的精神,近日,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在19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财务和税收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和标准,加强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遇有税收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二、企业的财务决算,经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地方税务部门备案。三,企业应据实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多报亏损。企业多报亏损一经查出视为偷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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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对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有关财务税收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供销合作社系统 地方税务局 财务税收 吉林省 企业所得税 财务决算 地方税务部门 直属企业 供销社 企业主管部门
年,卷(期) 1997,(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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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销合作社系统
地方税务局
财务税收
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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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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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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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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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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