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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最近,一些地方和部门要求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是否应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一二、社会团体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款额。三、本通知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国家社团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民间群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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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计划单列 费收 征收范围 社团章程 社会组织 财政监察 非营利性
年,卷(期) 1997,(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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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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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计划单列
费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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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章程
社会组织
财政监察
非营利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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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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