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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不少同志反映,随着新刑诉法的贯彻施行、不起诉范围的扩大,关于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特别是其中存疑不起诉案件,要不要给予刑事赔偿的问题,需要予以明确。我们认为,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对不起诉案件不应承担刑事赔偿责任。首先,不起诉制度是我国起诉便宜原则的具体体现,不起诉案件不是错案。不起诉的基本含义,是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案件,鉴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犯罪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将其交付审判和处以刑罚更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和政策的目的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有权决定不起诉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不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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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不起诉案件国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新刑诉法 承担赔偿责任 存疑不起诉 被告人 检察机关 刑事赔偿 案件 刑事诉讼法
年,卷(期) ctzr_199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8-3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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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相对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
新刑诉法
承担赔偿责任
存疑不起诉
被告人
检察机关
刑事赔偿
案件
刑事诉讼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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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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