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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1996年8月,一名台湾节目主持人应青岛某主办单位邀请来青演出,合同规定连续演出三场,付给演出酬金15万元。主办单位于其来青前、演出第一场后、离青前各付给该主持人5万元,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万元。表面看来,主办单位分“次”付酬、分次进行扣缴税款,似乎是在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而实际是故意混淆了“次”的概念,借以达到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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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不容混淆“次”的概念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法 应纳税额 主办单位 节目主持 劳务报酬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得额 代扣代缴 连续演出 纳税义务
年,卷(期) 1997,(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2-2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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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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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法
应纳税额
主办单位
节目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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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所得额
代扣代缴
连续演出
纳税义务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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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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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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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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