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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一、外国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凡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进行日常管理的,对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并按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扣除上述缴纳的营业税税款后,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和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承租人在每次支付租金时代扣代缴。如果承租人不是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或者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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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出租中国境内房屋、建筑物取得租金收入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务处理 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租金收入 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 不动产
年,卷(期) 1997,(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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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税务处理
中国境内
外国企业
租金收入
建筑物
国家税务总局
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
所得税法
不动产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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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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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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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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