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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球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服”“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要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纳税人不通过上述非营利的社会团体组织,自己直接向受赠人捐赠,不能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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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受赠人 非营利 中国红十字会 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 中国残疾人 暂行条例 宋庆龄
年,卷(期) 1997,(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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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受赠人
非营利
中国红十字会
基金会
中国青少年
中国残疾人
暂行条例
宋庆龄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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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被引数(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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