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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的规定,外出施工的建安企业在完全满足以下要求的情况下,可回原地纳税,不能满足以下要求的须在工程所在地纳税:一、已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建安企业在完全具备4项条件(已中标;已与乙方签订施工合同;已有工程施工许可证件;企业确有施工队伍)的情况下,凭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以及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施工队伍的文件资料向原地地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二、要持原地地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及时到施工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施工地地税机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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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建安企业外出经营在哪纳税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建安企业 地税机关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 施工合同 经营活动 施工许可证 完税证明 施工队伍 企业所得税
年,卷(期) 1997,(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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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建安企业
地税机关
税收管理
税务登记证件
施工合同
经营活动
施工许可证
完税证明
施工队伍
企业所得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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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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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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