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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刑法)把‘危害税收征管罪”列入其中,笔者以为,新(刑法)规定的“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值得商榷的地方,现就教于各位伺仁:危害税收征管罪在新《刑法)里,从第201条至第212条作了详细的规定。可精读该法条款,其犯罪的主体仅仅指的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和单位主管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没有将税务人员列入其中。笔者以为,这是有待于商榷的地方。因为新(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29条又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有了这两条,如果税务人员参与、帮助、教唆纳税人犯罪,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应视为与纳税人实施“共同犯罪”,在量刑上应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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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新《刑法》中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一点商榷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危害税收征管罪 新《刑法》 共同犯罪 纳税人 税务人员 扣缴义务人 故意犯罪 犯罪主体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宪法原则
年,卷(期) 199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5-3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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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征管罪
新《刑法》
共同犯罪
纳税人
税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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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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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宪法原则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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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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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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