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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现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税务处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计提坏帐准备金的基数范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所得税法)(以下称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外资金融机构可逐年按年未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帐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损坏帐准备金。外资金融机构放款业务中的抵押性质的贷款,由于其债务人不履行偿债义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以债务人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此,对以各种财产(包括各种商品、有价证券)作抵押的贷款不计提坏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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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有关税收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银行分行 记帐本位币 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资金融机构 营运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税务处理 计提坏帐准备
年,卷(期) 199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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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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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外国银行分行
记帐本位币
外商投资企业
对外资金融机构
营运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税务处理
计提坏帐准备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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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总下载数(次)
1
总被引数(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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