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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一些地区税务部门来电询问,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后,税收会计对免、抵的税额是否需要核算。经研究,现明确如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额和“退”税额由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单独统计,并由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部门负责按季汇总,送同级国家税务局计财部门统计上报。为避免重复核算,生产企业所在地征税机关对实行“兔、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出口货物,免税的,其免税额不纳入税收会计核算;抵税的,其抵税额也不纳入税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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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后税收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税收会计 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处理规定 税收管理 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 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
年,卷(期) 199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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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税收会计
出口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
处理规定
税收管理
会计核算
生产企业
进出口经营权
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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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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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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