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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根据合地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的处理间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再任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二、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贸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税。但在中途或到期抟让、收回该顶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须实烟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附属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伍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见都。三、纳税人在产权接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盆因净损失,计人面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接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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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有关所得税 评估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 处理问题 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
年,卷(期) 1997,(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6-5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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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有关所得税
评估增值
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资产
处理问题
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应纳税所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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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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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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