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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95年9月,浙川县某镇险峰村一至四组为保护村庄周围的庄稼不受牲畜糟蹋,在该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由全体组干部参加,制订了村规民约。其中第二条规定:三天后开始执行制度,牛到地里罚款10元,猪羊到地里罚款5元;第三条规定:猪、羊到地里吃青打死不赔偿(制度制订后,村主任仅在村里放电影时讲了一次)。并指定该村朱保合、朱恒德二人为一至四组护青员。因朱保合年纪大,跑得慢,村里给其发一土枪作为护青工具。此后,朱保合在护青过程中尽职尽责,曾打死过一组组长的一头猪、村支书的两只羊和其他村民猪羊多头(只);同时又有更多村民的猪羊被撵到家里罚了款。1996年1月30日,险峰村二组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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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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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分析
关键词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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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村规民约违背法律 无效 村委承担赔偿责任 应该
来源期刊 农村农业农民:上半月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村规民约 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委员会 法律保护 执行制度 无效 要求赔偿 尽职尽责 村支书 牲畜
年,卷(期) 1997,(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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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村规民约
承担赔偿责任
村民委员会
法律保护
执行制度
无效
要求赔偿
尽职尽责
村支书
牲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农村农业农民
半月刊
1003-6261
41-1026/S
河南省郑州市政一街5号
36-50 36-150
出版文献量(篇)
14083
总下载数(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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