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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业税收检查证的使用管理,保障农业税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税收检查证的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收检查证(以下简称农业税收检查证)。第三条农业税收检查证是农业税收征收机关执法人员依法行使农业税收检查的法定专用公务凭证。第四条农业税收检查证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或地方税务局为发证机关。第五条地方各级财政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直接从事农业税收征管的正式工作人员,县级和县级以下财政机关聘用的常年从事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动证人员,可以核发农业税收检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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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业税收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农业税收 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 原发证机关 检查人员 财政机关 农业税收征管 土地管理 持证人 地方税务机关
年,卷(期) 199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2-5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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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农业税收
检查证
国家税务总局
原发证机关
检查人员
财政机关
农业税收征管
土地管理
持证人
地方税务机关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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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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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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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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