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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精神,现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可由税关门在银行应上缴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即5%的部分)中抵扣,不得用上缴中央财政的营业税(即3%的部分)抵扣。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是指非试点城市和地区以及试点城市的非国有工业企业、试点城市管辖的县(市)属企业擅自使用国发[1994]59号文件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而形成的银行呆、坏帐损失。二、银行在因越权超范围使用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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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企业兼并破产中不予核销的银行呆、坏帐损失营业税抵扣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吉林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坏帐损失 兼并破产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主管税务机关 试点城市 非国有工业企业 国有企业 相关资料
年,卷(期) 1997,(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4-5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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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吉林财税
月刊
1007-0664
22-1251/F
16开
长春市建设街18号
1994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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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被引数(次)
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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