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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受理审批程序和时限。 (一)领取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表。各地根据本《规范》第一条规定制订申领《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内地居民根据当地规定,向户口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领取《内地居民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填写申请表,提交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该公安机关提出赴港澳地区定居申请。 (二)审核申请人证明材料。县、市公安分局受理申请后,对申请事由和相应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核调查,签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后报上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复核审批。从受理申请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应当在60天内完成。审批机关作出决定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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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移居港澳有新规(下)
来源期刊 华人时刊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申请人 公安出入境管理 港澳地区 安机关 前往港澳通行证 《规范》 审批机关 继承产业 继承顺序 证明材料
年,卷(期) 1997,(18) 所属期刊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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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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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时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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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0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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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30号同心大厦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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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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