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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了"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为联合国的首要宗旨。按宪章规定,安理会在此方面负主要责任,大会、秘书长亦负有一定责任。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联合国曾多次使用联合国部队与多国部队。其中联合国部队又可分为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与联合国军。它们的法律性质是各不相同的。联合国维部和队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一种形式,由第二位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于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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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联合国部队与多国部队法律性质比较
来源期刊 研究生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部队 法律性质 安理会 维和部队 紧急部队 国际和平 联合国宪章 维持和平部队 使用武力
年,卷(期) 199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0-5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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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联合国秘书长
联合国部队
法律性质
安理会
维和部队
紧急部队
国际和平
联合国宪章
维持和平部队
使用武力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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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研究生法学
双月刊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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