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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提存制度源于罗马法,目的在于解除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不能及时清结而延续于债务人的责任。依据当前民法界较权威的解释,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一项制度。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债务人)、提存机关和债权人。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必然导致提存行为的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无明确的关于提存的法律规定。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系私法上的关系,民法界对此无甚疑义,而提存机关应指什么机构及其性质,尚有很大争议。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第一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是指“有关主管部门”;第二种说法认为提存机关是人民法院;第三种说法认为银行也可以成为提存机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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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公证处应为法定提存机关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提存机关 公证处 债权人 提存人 提存公证 法律关系 市场中介组织 主管部门 债务人 法律特征
年,卷(期) 199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40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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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机关
公证处
债权人
提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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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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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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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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