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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天津、河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贵州、云南、陕西、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财政厅(届),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四川、甘肃省(自治区)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D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契税征收管理中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征收机关。契税征收机关是主管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各级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二、征收方式。契税征收应当以征收机关自征为主。目前自征确有困难的地区,经上一级征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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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事项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 房屋产权转移 代征单位 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税收 农村地区
年,卷(期) 1998,(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6-37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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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征收管理工作
征收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
房屋产权转移
代征单位
完税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农业税收
农村地区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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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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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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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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