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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所谓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行为的基础或客观环境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且无法防止的变更,如果继续维持原合同效力已经不可能,或者显失公平,经当事人申请,法院或仲裁机关决定变更或解除合同关系的原则。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当事人极为关注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法院或仲裁机关也应通过正确适用清事变更原则,使合同纠纷得以公正解决,从而发挥情事变更原则应有的法律效力。清事变更原则,是以排除合同关系因清事变更所致的不公平结果为目的,其法律效力分为第一次效力和第二次效力。原则上应该维护原有的合同关系,仅就不公平之处,予以变更,如增减给付、延期或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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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论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当事人 终止合同 法律效力 拒绝履行 《德国民法典》 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 显失公平 赠与人
年,卷(期) lssj_199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8-9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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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姓名 单位 发文数 被引次数 H指数 G指数
1 马永双 河北大学法律系 22 131 5.0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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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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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事变更原则
合同当事人
终止合同
法律效力
拒绝履行
《德国民法典》
合同关系
解除合同
显失公平
赠与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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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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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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