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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删除原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违反申报抵扣时间规定的,按偷税论处,一经查出,则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在该进项发票上注明,以后不论其货物到达或验收入库,或支付款项,均不得计入进项税额中申报抵扣’的规定”。依据此又件,对查出提前抵扣进项税的企业的帐务调整也应随之改变。如:某经销建材的企业1998年3月份在进货款未全部付清的情况下,提前抵扣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1287450元。后被税务机关查出,补缴税款9562.26元,根据现行税收法规,应首先转出提前抵扣的进项税,待全部货款支付后,再将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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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提前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如何进行帐务调整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当期进项税额 未交增值税 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 帐务调整 待摊费用 库存商品 检查调整 抵扣时间 进项发票
年,卷(期) 1998,(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7-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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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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