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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接一些地区的单位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执行的要尽快纠正。派发红股的股份制企业作为支付所得的单位应按照税法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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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股份制企业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红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 扣缴义务 地方税务局 若干问题 计划单列
年,卷(期) 199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5-4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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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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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企业
个人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
红股
公积金转增股本
资本公积金
扣缴义务
地方税务局
若干问题
计划单列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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