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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使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决定权,是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目前,实现决定权的形式,通常是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或决定草案讨论后,形成统一意见(即多数人的意见),以决议或决定的名称,用常委会的文件或公报的形式公布实施。现在遇到的问题是:人大常委会拟对某一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是不是必须经过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或政府提出议案?或者,决议或决定草案必须以"议案"的形式提出,常委会才能讨论,否则,就不能讨论,不能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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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议案不是常委会作决定的前提
来源期刊 楚天主人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问题 提出议案 决议 行政区域 草案 意见 形式
年,卷(期) 1998,(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2-12
页数 1页 分类号 D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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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人大常委会
组成人员
重大事项决定权
重大问题
提出议案
决议
行政区域
草案
意见
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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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楚天主人
月刊
1674-5272
42-1351/D
16开
武汉市武昌水果湖省委大院1号楼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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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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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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