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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在实际工作中,常常有人将“偷税”说成“逃税”,或将“逃税”说成“偷税”,甚至笼统说成“偷逃税”。如《中国税务报》第963期第二版《销售玉米能免税吗》一文中“玉米明确属于粮食,将其混同饲料销售而作‘自行免税’,属于逃税”,就是将“偷税”定性为“逃税”。其实“偷税”与“逃税”是有严格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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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莫将“偷税”与“逃税”混为一谈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偷税数额 税务机关 偷逃税 应纳税额 有期徒刑 应纳税款 行政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 纳税人 玉米
年,卷(期) 1998,(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5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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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数额
税务机关
偷逃税
应纳税额
有期徒刑
应纳税款
行政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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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米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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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总下载数(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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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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