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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屋买卖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不动产的交易行为,它必须在国家指定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过户手续,以为买卖行为的公示方式和成立要件。因此,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2月17日(1989)民他字第50号《关于公产房屋买卖及买卖协议签订后一方可否翻悔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翻悔是允许的。"据此,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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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
保险利益
影响
内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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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定金罚则应适用于依法尚未成立的房屋买卖合同
来源期刊 福建法学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 定金罚则 民事法律关系 协议 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形式要件 成立要件 预付款
年,卷(期) fjfx_199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1-42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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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民事法律行为
房屋买卖合同
定金罚则
民事法律关系
协议
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
形式要件
成立要件
预付款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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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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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福建法学
季刊
16开
福州市华林路139号屏东大厦4楼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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