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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我厂有一下属非独立核算的汽车运输队,田汽车运输队负责本厂销售严品的运输,同时汽车队还对外承揽运输业务,并将其所有收入计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其运输收入已缴纳了营业税。但税务机关检查时却做了查后补税处理是何道理?沈阳某机械制造厂答:根据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你厂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同并入销售额一起缴纳增值税;而你厂对外承揽的运输收入则属兼营非应税劳务,田于汽车运输队的所有收入都计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没有单独核算对外承揽的运输收入,因此税务人员将这些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是正确的。查后补税的帐务处理是:借:其他业务收入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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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劳务应如何缴税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混合销售行为 应税劳务 其他业务收入 汽车运输 运输收入 应交增值税 运输业务 非独立核算 帐务处理 机械制造厂
年,卷(期) 1998,(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3-43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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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行为
应税劳务
其他业务收入
汽车运输
运输收入
应交增值税
运输业务
非独立核算
帐务处理
机械制造厂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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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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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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