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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证又称人的担保或人保,担保物权又称物的担保或物保。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情况时有发生,对此,我国《担保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该条规定过于简单,适用时常发生歧见。学者对此亦见解不一,本文对此略作探讨,以利于法律之正确适用。须申明在先的是,保证分普通保证与连带保证,本文所说保证除特殊说明外,不包括连带保证。一、保证与担保物权担保同一债权的型态(一)以提供担保的主体为分类标准,有以下型态:1.同一债权,保证人提供保证,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权;2.同一债权,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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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论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时保证人的责任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担保物权 债权人 保证责任 债务人 保证债权 《担保法》 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 代位权 先诉抗辩权
年,卷(期) lssj_1998,(6)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0-12
页数 3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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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
债权人
保证责任
债务人
保证债权
《担保法》
第三人
不履行债务
代位权
先诉抗辩权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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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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