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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现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国内单位和个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要开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而对“三资”企业却给予了税收优惠政策,其固定资产投资不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该《条例》制定于1991年,在当时为我国吸引外资、促进改革开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认为对“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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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对“三资”企业宜开征“固投税”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 公平竞争 三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投资结构 吸引外资 高科技产业
年,卷(期) 1998,(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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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固定资产投资
投资方向调节税
税收优惠政策
国有企业改革
公平竞争
三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投资结构
吸引外资
高科技产业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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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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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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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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