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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还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1995年11月,我与王刚、李强合伙开了一个音像店。1997年1月,在对合伙进行清算并合理分担合伙债务后,我退出了合伙。音像店则继续由王刚、李强合伙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倒闭。王刚、李强现下落不明。今年2月,阳光音像公司找到我,要求我偿付音像店1996年10月下欠其货款3万元。请问,我已按约定承担合伙亏损,还应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张秋桂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是个人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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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律师信箱
来源期刊 经贸导刊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律师信 衡阳市 债务承担 合伙经营 主任律师 个人合伙 按约定承担 律师事务所 人民法 建材公司
年,卷(期) 1998,(4)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9-39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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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
衡阳市
债务承担
合伙经营
主任律师
个人合伙
按约定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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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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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经贸导刊
月刊
1006-7698
43-1245/F
16开
长沙市五一中路69号省政府大院
1984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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