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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文书一经生效就必须执行。执行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部门或者当事人的自动履行;二是由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文谈的是申请执行费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申请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一般都要求申请人先预交齐申请执行费后再受案执行。笔者认为不妥。应该根据作出法律文书的不同机关分别采取免交或预交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制作生效的法律文书时,可免交申请执行费。其根据如下:第一,法律和法规中均无预收执行费之规定。人民法院收取执行费的唯一依据是《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该《办法》第一章第三条中有收费范围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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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请执行费不应一律预交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申请执行费 收费办法 申请人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生法律效力
年,卷(期) 1998,(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8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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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申请执行费
收费办法
申请人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
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发生法律效力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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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2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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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总被引数(次)
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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