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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272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一、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原任某市农业银行副行长,退休后被某市城关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经理。从以上可以看出,王某并非国家讥关工作人员,因为其已退休;同时,王某也不属于国家机关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从事公务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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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王某的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来源期刊 律师世界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挪用资金罪 行为构成 挪用本单位资金 农村合作基金会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 数额较大 其他单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营利活动
年,卷(期) lssj_1998,(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4-44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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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挪用资金罪
行为构成
挪用本单位资金
农村合作基金会
归个人使用
挪用公司企业资金罪
数额较大
其他单位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营利活动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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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律师世界
月刊
1004-0064
42-1154/D
16开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
1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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