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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不久前,一家实业集团公司将投诉信递交到石景山工商局商广科,诉某媒体在发布一电子产品的广告中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表示保留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工商部门接到投诉后,对此事进行了调查,原来这家媒体分别在去年十二月和今年一月份分三期登出了某一电子产品的广告,广告中用图表公布了几家同类产品的某项效能测试结果,并附有对比的数字、图表,虽然广告基本真实,测试结果有依据,但问题就出在利用测试结果进行广告宣传的同时,贬低了同类产品,违反了法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广告不得贬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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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做广告不可贬低他人
来源期刊 北京工商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电子产品 工商部门 效能测试 测试结果 基本真实 同类产品 热水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工商局
年,卷(期) 1998,(7)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1-3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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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电子产品
工商部门
效能测试
测试结果
基本真实
同类产品
热水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告法
工商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北京工商
月刊
1671-9557
11-4880/F
16开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甲)
1988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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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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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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