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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是一名南下打工仔,到一家纸品厂做工,该厂规定每天必须工作12小时,12小时以后工作的时间才算加班,有时最多一天工作18小时。完全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八条(一)和(二)的规定。对于这些我是否可以向有关部门上诉,讨取我应得的加班费呢?如果当地劳动部门不受理,我又该怎样去做?读者:小张小张读者:在回答你的问题之前,我首先对你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勇气表示赞赏。《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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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这样“加班”对不对?怎样讨取加班费?
来源期刊 优越生活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加班费 工作时间 用人单位 身体健康 深圳经济特区 劳动者 特殊原因 劳动权益 劳动法 生产经营
年,卷(期) 1998,(9)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4
页数 1页 分类号 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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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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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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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优越生活
月刊
1004-4582
44-1647/G0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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