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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天门市皂市镇城乡建设办公室在“皂市水府集贸市场”扩建工程中,为了积纳个人资金按统一设计、统一标准施工,确保扩建工程整体规划实现,采取了先将扩建的土地分成若干宅基地,且使用权分别划给个人,再一次性收取土地转让费和建房费(合同中转让费、建房费各是多少数目不明),最后建房交钥匙及各种有关的证件给出资者.此类情况契税征收,我们认为适用于《湖北省契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四项之规定,可城建(办)则认为此举是为确保规划实施到位,不属“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范畴,只同意按土地转让费为准缴纳契税.请问,征管人员在实际操作中,究竟如何确定计税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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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此类契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来源期刊 财政与发展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计税依据 土地转让费 皂市镇 集资建房 个人资金 出资者 实施办法 城乡建设 房屋权属 水府
年,卷(期) 1998,(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6-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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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忠杰 2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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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土地转让费
皂市镇
集资建房
个人资金
出资者
实施办法
城乡建设
房屋权属
水府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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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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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财政与发展
月刊
1004-6259
42-1039/F
大16开
武汉市武昌中北路8号
198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6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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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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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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