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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目前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中,出现一种怪现象。一些享受免税政策的资源利用企业向税务机关提出,宁可开具专用发票交税,也不愿享受免税政策。是什么原因导致这一现象的发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免税政策是否真正有利于企业?带着这些问题,笔者对多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调查。 依据财税字[1995]44号文,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还规定,为生产和销售免税货物而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销售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也不计提销项税(以下简称“三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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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浅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免税优惠政策是否真正有利于企业
来源期刊 河南税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免税优惠 应纳增值税 专用发票 免税政策 “三不”政策 免税货物 进项税额 资源利用 “三废”
年,卷(期) 1998,(1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7-48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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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免税优惠
应纳增值税
专用发票
免税政策
“三不”政策
免税货物
进项税额
资源利用
“三废”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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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河南税务
双月刊
1007-6085
41-1238/F
16开
郑州市丰产路111号(国税);郑州市农业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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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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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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