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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广东省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粤府[1995]5号)等文件,明确规定了安置富余职工的原则是“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帮助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根据这个原则,韶钢采取以下办法分流安置富余人员:一、采取稳妥渐进的政策,实行“无震动”分流安置1996年初,在加快精干主体,分离辅助工作的进度的同时,我们制订了《韶钢富余职工安置实施办法》,开展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工作。具体的措施:(1)对符合国家规定内退条件的职工可实行离岗休养:(2)对符合计生政策的女职工可休长假;(3)对原固定职工中的富余职工可办理停薪留职、有偿借调;(4)对有条件的可协助调出、解除劳动合同;(5)对暂时无法安置的实行下岗待岗。我们在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中.始终正确处理好改革、稳定和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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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韶关钢铁厂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法和途径
来源期刊 优越生活 学科 社会科学
关键词 富余人员 富余职工 分流安置 国有企业 基本生活 实施办法 韶钢 正确处理 女职工 安置工作
年,卷(期) yyshb,(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8
页数 1页 分类号 G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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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富余人员
富余职工
分流安置
国有企业
基本生活
实施办法
韶钢
正确处理
女职工
安置工作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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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优越生活
月刊
1004-4582
44-1647/G0
16开
广东省广州市教育路88号
198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5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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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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