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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案情简介 被告人:刘健,男,29岁,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7月16日因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江苏省滨海县公安局留置盘问,1998年7月18日被监视居住,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被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1998年9月30日,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健犯有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向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健在担任李政受贿案一审辩护人期间,为达到获取虚假证言,误导法院据此作出误判的目的,于1998年7月上旬,在李政亲友的陪同下,5次找6名证人调查时,引诱证人提供虚假证言,并将其收集的证据材料在滨海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政受贿案时当庭出示。在起诉书中列明了5项具体“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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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取证行为确有失当 犯罪构成实难成立——律师刘健涉嫌妨害作证案辩护词
来源期刊 法学天地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被告人 犯罪构成 刘健 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 辩护词 江苏省 起诉书 1998年7月 证人
年,卷(期) fxtd,(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4-25
页数 2页 分类号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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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被告人
犯罪构成
刘健
妨害作证罪
辩护人
辩护词
江苏省
起诉书
1998年7月
证人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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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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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法学天地
月刊
1007-4279
32-1049/D
16开
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6楼
1986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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