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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近据一些地区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所说的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各地掌握尺度不一,须统一明确规定,以利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人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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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来源期刊 税务纵横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 范围确定 工会经费 福利费 纳税人 生活困难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规定 地方税务局
年,卷(期) swzh,(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7-37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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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点文献
生活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
范围确定
工会经费
福利费
纳税人
生活困难
个人所得税法
国家规定
地方税务局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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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税务纵横
月刊
1672-206X
37-1404/F
16开
济南市英雄山路155号
1992
chi
出版文献量(篇)
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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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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