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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回避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申请回避权是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人民法院在开庭时能够将申请回避权作为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告知当事人,这是因为刑诉法第154条有明确要求,而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在办案过程中,都没有将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和办案的必经程度。笔者认为,这显著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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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公安检察机关也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
来源期刊 青海检察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中国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当事人 申请回避权 回避制度
年,卷(期) 199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8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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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中国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
当事人
申请回避权
回避制度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研究去脉
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青海检察
双月刊
青海省西宁市五四西路17号
出版文献量(篇)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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