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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对什么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只作了原则规定。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可见,凡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全局的、根本的、长远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十分关心和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可称之为重大事项。重大事项界定的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重大事项,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选择和确定重大事项,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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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关于决定重大事项
来源期刊 吉林人大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 行政区域 全国人大 民族工作 决定权 法律 资源保护 职权范围 符合宪法
年,卷(期) 1999,(2)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3
页数 2页 分类号 D4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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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
人大常委会
行政区域
全国人大
民族工作
决定权
法律
资源保护
职权范围
符合宪法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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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吉林人大
月刊
22-1411/D
大16开
长春市人民大街4229号
1991
chi
出版文献量(篇)
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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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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