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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沈阳某开关厂机电设备销售处,1998年6月取得由“沈阳市站北物资经销处”虚开的专用发票一张,金额为4879.54元,税额为829.52元,企业已于当月入帐抵扣。请问应如何处罚?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四十条,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额的,应补交增值税。对上述问题应作出补交增值税829.52元,处以二倍罚款1659.04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的处罚决定。喀左县国税局党组积极开展“爱心献功臣”活动,党组成员深入白塔子镇西大杖子村结对包扶生活困难的荣退老军人,拿出个人的一部分工资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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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纳税人信箱
来源期刊 税务(辽宁)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纳税人 交增值税 专用发票 机电设备 税收征收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决定 管理法 生活困难
年,卷(期) 1999,(11)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1-11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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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交增值税
专用发票
机电设备
税收征收
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处罚决定
管理法
生活困难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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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税务(辽宁)
月刊
1006-3382
21-1321/F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56号
出版文献量(篇)
3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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