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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家林业局反映,近期以来,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提出对青林基金征收营业税,因此,要求对有林基金是否应征收营业都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后明确如下:林业企业从木材、竹材销售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以及林业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从林业企业(包括森工企业、木材公司、国有林场、苗圃等,下同)集中的青林基金,是企业资金内部分配和部门之间的正常划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1999年2月5日赣财税字[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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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育林基金不应征营业税的通知
来源期刊 江西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育林基金 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林业企业 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有林场 森工企业
年,卷(期) 1999,(3)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32-32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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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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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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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江西财税与会计
月刊
36-1199/F
16开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100号江西省财政
1989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57
总下载数(次)
3
总被引数(次)
9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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