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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销售,如产品还未完全形成,可以采取分期预收款销售。该销售方式在购买方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次付款时才交货。会计制度规定这种销售方式预收的房款作为一项负债,不能确认营业收入,待产品完工交付商品时再确认营业收入。而我国税法《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也就是说分期预收房款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期纳税后,税金构成销售商品成本的一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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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交税金核算方法的探讨
来源期刊 浙江财税与会计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房地产开发企业 递延税款 税金核算 时间性差异 预收款 所得税会计 主营业务 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权 销售方式
年,卷(期) 199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40-41
页数 2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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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玉湘 1 0 0.0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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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地产开发企业
递延税款
税金核算
时间性差异
预收款
所得税会计
主营业务
纳税义务
土地使用权
销售方式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研究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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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浙江财税与会计
月刊
1008-4452
33-1054/F
16开
浙江杭州环城西路37号
1987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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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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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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