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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应负过错责任,这是一致意见并已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学校所负并非监护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产生,源于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指定监护则需经行政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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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学校,并无监护责任
来源期刊 法学天地 学科 政治法律
关键词 监护责任 在校未成年学生 过错责任 学校 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 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身权益 身份关系
年,卷(期) 199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15-15
页数 1页 分类号 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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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监护责任
在校未成年学生
过错责任
学校
被监护人
法定监护
法律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身权益
身份关系
研究起点
研究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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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法学天地
月刊
1007-4279
32-1049/D
16开
江苏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16楼
1986
chi
出版文献量(篇)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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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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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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