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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税函︻1999︼391号广东省财政厅¨你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粤财农︻1999︼8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属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1999年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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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
篇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来源期刊 辽宁财税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房屋权属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 房屋产权转移 婚后 婚姻法 财产分割 共有财产 产权归属 共有权
年,卷(期) lncs_1999,(8)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55-55
页数 1页 分类号 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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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主题发展历程
节点文献
房屋权属
国家税务总局
契税
房屋产权转移
婚后
婚姻法
财产分割
共有财产
产权归属
共有权
研究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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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文网络交叉学科
相关学者/机构
期刊影响力
辽宁财税
月刊
1007-2675
21-1221/F
16开
沈阳市南京北街103号
1983
chi
出版文献量(篇)
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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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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