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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这里,法律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明码标价义务。从《价格法》实施以来的经营情况看,有的经营者虽然实行了明码标价,但里面的“猫腻”很多。--标价不标规格。明码标价要求经营者在标明商品的价格或服务收费标准时,必须标明商品或服务的等级。尤其是商品,即使是同一品牌,但型号。等级不同,其价格差异也是很大的。有的经营者只标明商品价格。服务费用标准,却不标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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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品和服务标价:雾里看花
来源期刊 北京物价 学科 经济
关键词 经营者 明码标价 商品 服务收费标准 计价单位 物价部门 价格法 消费者选择 执法检查 价格水平
年,卷(期) 1999,(5) 所属期刊栏目
研究方向 页码范围 28-28
页数 1页 分类号 F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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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
明码标价
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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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
价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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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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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影响力
北京物价
月刊
1003-9732
11-2881/F
大16开
北京市崇文区崇外大街东兴隆街甲51号
1982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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